(2013)崇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乔如礼与罗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如礼,罗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457号原告乔如礼,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县。被告罗飞,男,汉族,个体,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如礼与被告罗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如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乔如礼全部承担。审判员 :吴希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