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法执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黎卫国与高海辉、胡明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卫国,高海辉,胡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法执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黎卫国,男,1972年10月2���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临湘市长安镇城西路102号。被执行人高海辉,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云山乡文昌村易冲组24号。被执行人胡明,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云山乡文昌村罗圮组4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岳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黎卫国与被执行人高海辉、胡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海辉已自行履行了部分义务,现本案剩余款项二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岳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徐大兵审判员 杨喜红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十三日书记��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