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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民字第3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葛万全与陈彩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万全,陈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3405号申请执行人:葛万全,驾驶员。被执行人:陈彩芳,职工。葛万全与陈彩芳合同纠纷一案,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甬象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陈彩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葛万全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陈彩芳已故丈夫蒋卫朝名下的房地产正在进行依法评估拍卖,除此外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340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