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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董子富与被上诉人光山县煤炭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子富,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出生,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光山县煤炭公司。上法定代理人王作义,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董子富因与被上诉人光山县煤炭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3)光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董子富以本案已协商解决,于2013年11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子富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子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买戈良审 判 员 杜亚平代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