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新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徐春荣与新昌县万家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荣,新昌县万家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民初字第856号原告徐春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国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学文。被告新昌县万家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均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荣诉被告新昌县万家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春荣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60元,依法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俞永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阿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