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叶祥滔与朱永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祥滔,朱永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334号原告:叶祥滔,经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东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益民。被告:朱永义,经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益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祥滔诉被告朱永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祥滔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祥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叶祥滔负担。审判员 戴本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