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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叶祥滔与朱永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祥滔,朱永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334号原告:叶祥滔,经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东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益民。被告:朱永义,经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益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祥滔诉被告朱永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祥滔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祥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叶祥滔负担。审判员  戴本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