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余姚杭湾包装有限公司、宁波一柯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一柯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一清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杭湾包装有限公司,宁波一柯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一清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627号原告:余姚杭湾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娟芬。委托代理人:张向阳。委托代理人:龚恒。被告:宁波一柯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红锋。被告:宁波一清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志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杭湾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一柯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一清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杭湾包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一柯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一清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杭湾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71元,减半收取1685.5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105.50元,由原告余姚杭湾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人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瑶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