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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靖生民初字第0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周贵荣与展剑,鞠纪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贵荣,展剑,鞠纪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靖生民初字第0506号原告周贵荣。被告展剑。被告鞠纪芬。原告周贵荣与被告展剑、鞠纪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传票等应诉材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展剑因经营之需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29万元,2013年6月1日展剑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约定自2013年6月起至2014年7月,每月归还1000元,余款于2014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鞠纪芬在该还款计划上签名担保。后经原告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展剑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9万元;被告鞠纪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展剑于2013年6月1日向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截止2013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9万元,自2013年6月起至2014年7月,每月归还1000元,余款于2014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只要有一起不归还,被告所欠29万元原告有权起诉。此还款协议是两原告借款凭证。被告鞠纪芬在该还款计划上签名担保。后经原告催要无果,致起讼争。本院认为,两被告经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材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担保法律关系。被告展剑向原告借款后理应按约归还。鞠纪芬为展剑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视为连带保证。鞠纪芬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展剑追偿。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展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贵荣人民币29万元;被告鞠纪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650元、保全费1470元、公告费20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周永明代理审判员  吉国庆人民陪审员  夏旭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