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溆民一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2013)溆民一初字第1031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溆民一初字第103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建玲独任审判,书记员高海香担任庭审笔录,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8月18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甲。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且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生下儿子后,便外出务工,夫妻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90000元(从2013年12月31日至2028年12月30日止);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儿子自出生都没有带几天。原告对被告父母不礼貌,被告没有欺骗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8月18日在溆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甲。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加之双方缺乏沟通,交流甚少,造成夫妻感情逐渐淡薄。上述事实,经本庭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结婚证复印件2份,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事实;2、常住人口登记卡2份,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张某甲的事实;3、本院2013年11月13日的庭审记录1份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且婚后生育一子,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有性格不合,且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主要是双方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只要双方注重夫妻感情培养,互谅互让,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考虑,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建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海香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