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段素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段素华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031号原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解放西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介玉。委托代理人刘建全。被告段素华,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段素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能庆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向原告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100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能庆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