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嘉辖终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李瑞晓、王朝阳等与王明新、王云侠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瑞晓,王朝阳,XX颖,王明新,王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辖终字第2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瑞晓。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朝阳。法定代理人:李瑞晓,系王朝阳的母亲。上诉人(原审原告):XX颖。法定代理人:李瑞晓,系XX颖的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侠。上诉人李瑞晓、王朝阳、XX颖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3)嘉善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的亲属王卫国因工死亡的发生地在嘉善县,其工作地点在嘉善县,死亡赔偿款也在嘉善县。在嘉善审理本案方便执行,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处理系裁定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共有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故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费志民审判员 徐连忠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金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