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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支行与吴飞凤、金小均、孙雅晶、方勇、王如义、周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支行,吴飞凤,金小均,孙雅晶,方勇,王如义,周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和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支行。住所:和龙市。法定代表人:金英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雄飞,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潘佳璇,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飞凤,住浙江省仙居县。被执行人:金小均,住浙江省仙居县。被执行人:孙雅晶,住吉林省和龙市。被执行人:方勇,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王如义,住河南省获嘉县。被执行人:周彩霞,住河南省获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支行与被执行人吴飞凤、金小均、孙雅晶、方勇、王如义、周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和龙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13)和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支行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9651.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小均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和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铉基执行员  栗宝军执行员  林永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元香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