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昌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姜玉莲与张练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莲,张练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商初字第133号原告姜玉莲。被告张练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玉莲诉被告张练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姜玉莲负担。审判员 顾林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