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诸昌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姜玉莲与张练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莲,张练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商初字第133号原告姜玉莲。被告张练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玉莲诉被告张练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姜玉莲负担。审判员  顾林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