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2013) 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154号申请人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宗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宗武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154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十四小区中环西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胡承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劲,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杨宗武,男,汉族,1979年4月6日出生。申请人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宗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8日作出东劳人仲裁字(2013)第168号仲裁裁决书。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裁决书后,以仲裁处理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书。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裁字(2013)第16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艳平代理审判员 王 进代理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