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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花法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黄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花法刑初字第123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女,1990年1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5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公刑诉(2013)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雍易平、代理检察员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底至5月11日,被告人黄某在没有得到注册商标“步步高”、“海尔Haier”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在花都区新华街东镜村1队上一南巷2号同案人瞿永旺(另案处理)经营的无名电子厂生产假冒的“步步高”、“海尔Haier”牌EVD视盘机,被告人黄某是该电子厂的生产负责人,负责组织生产、工人管理等工作。2013年5月11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制假窝点,缴获被告人黄某组织生产的假冒“步步高”牌EVD视盘机752台、“海尔Haier”牌EVD视盘机11台。经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步步高”牌、“海尔Haier”牌EVD视盘机均为假冒伪劣商品。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上述“步步高”牌EVD视盘机752台共价值126336元,“海尔Haier”牌EVD视盘机11台共价值751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建议结合被告人黄某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33846元、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等情节,对被告人黄某判处一年零六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提出自己因法律意识淡薄,受雇参与制假,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起赃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及该公司出具的涉案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的鉴定证明、被假冒商品的价格证明;海尔商标注册证明、海尔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及该公司出具的投诉书、价格证明;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穗���价鉴(赃)(2013)342号、483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书;被告人黄某户籍资料;证人黎某、瞿某、邹某甲、邹某乙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黄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其对生产的假冒步步高、海尔商标的产品、生产车间的指认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一、被告人黄某假冒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33846元,可酌情增加刑罚量;二、被告人黄某受雇参与制假工厂的生产、管理工作,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量刑情节及酌定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上述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14年2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步步高EVD视频播放机752台、海尔EVD视频播放机11台均予以没收(均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璇炜陶志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含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涉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