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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李昌东与李贵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684号原告李昌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建深、林晓洁。被告李贵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东与被告李贵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昌东于2013年1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李昌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昌东负担。审 判 员 张浩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蔡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