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中刑一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蒋丑生、付太红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丑生,付太红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刑一终字第8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丑生,男,1972年9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2年1月13日减刑释放;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1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付太红,男,1975年1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7月9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11日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5���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丑生、付太红犯赌博罪一案,于二0一三年八月九日作出(2013)楼刑一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丑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付太红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蒋丑生不服,提出上诉。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丑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刑一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蒋丑生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蒋丑生撤回上诉。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刑一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汤 卫审判员 王继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琼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