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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离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伟、秦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秦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离刑初字第341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伟,绰号“狗子”,铲车司机。2012年11月因吸食毒品被离石区公安局西属巴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2013年6月1日因敲诈勒索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转取保候审。2013年9月24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被告人秦某,无业。2013年6月28日因本案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辩护人王钰奎,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3)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伟、秦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弓晋华、秦新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伟、秦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伟、秦某伙同朋友孙文强(刑拘上网追逃)、丟师(樊容吉,在逃)、涛涛(在逃,身份不详)预谋以色诱方式对他人进行敲诈。2013年5月22日晚,被告人秦某利用手机微信软件,诱骗受害人薛园园在离石区金盆宾馆开房,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秦某用手机短信立即通知孙文强。孙文强伙同被告人刘伟、丟师、涛涛等人进入该宾馆房间内,孙文强和刘伟等对受害人薛园园进行殴打、后以拍裸照进行胁迫,强行向其索要钱财,并抢走其随身携带的现金400余元、黄金版三星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后又将薛园园劫持至离石区久安路向其索要现金2万元未果,后薛园园借机逃走。赃款赃物由孙文强拿走,被告人刘伟得款100余元。经离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版三星手机价格为8740元,经向受害人薛园园核实,华为手机的购买价格为400元。案发后,刘伟的家属多次向受害人薛园园赔礼道歉,并给予了15000元的经济赔偿,并对刘伟表示谅解,望对刘伟宽大处理。上述事实有质证的被告人刘伟、秦某的供述;被害人薛园园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薛丽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手机购买发票、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抓捕经过、被告人秦某的无犯罪前科证明、谅解书、在逃人员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抢劫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秦某不构成抢劫罪,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伟的家属在案发后能积极主动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给予了受害人经济赔偿,取得受害人对刘伟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据临县社区矫正领导组调查,秦某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犯罪是由于年轻,社会经验匮乏造成,可以教育为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减去了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2日刑事拘留的32天。)被告人秦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利平审判员  邓国平审判员  张亚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