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滦民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普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金源石粉加工厂、被告郑文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普乐商贸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金源石粉加工厂,郑文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810号原告承德市普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东利。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金源石粉加工厂。被告郑文义。原告承德市普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金源石粉加工厂、被告郑文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向原告承德市普乐商贸有限公司发出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原告承德市创远矿业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炳生审 判 员 陈晓冲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小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