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丘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407号原告丘某。被告秦某。原告丘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要点:被告在婚后未按照双方婚前签订的结婚协议书要求全心全意地照顾好原告,故无法一起生活下去了。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答辩称:自己在一直好好的照顾好原告,但无法保证今后在生活中不发生争吵。自己现在也无法与原告继续生活。本院经审理查明:1、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年××月××日登记结婚;无共同婚生子女。2、认识经过:2010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3、是否有离婚协议:无。4、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无。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依据。本案中双方之间的矛盾是由于在生活过程中各种生活细节以及双方的一些对生活细节的不同看法而引起,从根本上,并无改变双方之间婚姻基础的情形,虽然双方在法庭上均表示同意离婚,但是由于双方所提出的有关离婚的理由以及各自提交的有关证据,并不足以充分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此情况下,考虑原告已是86岁高龄老人这一客观事实,被告方并无十分明显的过错,因此在上述事实认定基础上,本庭认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不符合婚姻法基本立法原则。本院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以及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和家庭团结,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丘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 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盛冰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