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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49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汤明祥与方小中、杭州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明祥,方小中,杭州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4958号原告汤明祥。被告方小中。被告杭州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灿东。委托代理人杨利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金志坚。委托代理人沈永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明祥与被告方小中、杭州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汤明祥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小中、杭州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明祥撤回对被告方小中、杭州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汤明祥负担。审判员 陶勇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利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