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35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姜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569号原告姜某,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敏,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职工。原告姜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敏、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2007年6月30日生一男孩姜涵文。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因琐事与原告争吵、辱骂。原告多次对被告好言相劝,希望被告能够悔改,但被告始终不予改正。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姜涵文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辩称,夫妻感情确实不和,但是我的意见是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好的生活环境,尽量维持现在的关系,等孩子长大了再说。如果原告实在想离,我要求抚养孩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6月30日生一男孩姜涵文。原、被告结婚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三年前因原告怀疑被告在单位上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工作,回家照顾老人及孩子。但至今双方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夫妻感情日渐淡漠。另查明,原告自称现在从事钢结构焊接工作,平均月工资25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登记证、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姜某与被告李某虽结婚时间较长,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但近几年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夫妻感情逐渐破裂,虽经本院调解,双方不能和好,原告坚持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原、被告之子随被告生活时间较长,平日被告对孩子照顾较多,鉴于孩子年龄较小,由被告抚养较为适宜,原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姜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子姜涵文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姜某自2013年12月开始,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元,于每年的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分两次支付,至孩子18周岁至;三、原告姜某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被告李某应予协助。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海霞审判员 雷鸿春审判员 岳芝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