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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陈艮良,杨进银,郭灿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艮良,杨进银,郭灿山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37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艮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江西省崇仁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崇仁县河上镇邹坊村里谢坊组*号*室。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4月13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辩护人黄金荣,系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进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柘城县伯岗乡李显武村委会杨庄村杨庄组***号。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4月13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被告人郭灿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太康县朱口镇连庄行政村郭里亭村***号。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4月13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辩护人叶建华,系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3)1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艮良、杨进银、郭灿山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郭灿山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郭灿山的罪名有误,故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伟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艮良、杨进银、郭灿山及辩护人黄金荣、叶建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4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陈艮良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石龙镇红棉三马路160粤兴旅店接到8606房一名嫖客(另案处理)的电话,要求找卖淫女。陈艮良打电话给被告人杨进银要求安排卖淫女。后杨进银叫被告人郭灿山用小汽车载着卖淫女吴林林、“小娟”(另案处理)去到粤兴旅店8606房。嫖客挑选了卖淫女“小娟”并支付嫖资200元给郭灿山。郭灿山从中分给陈艮良50元好处费。2013年4月13日0时许,粤兴旅店8606房间嫖客陈新林(被行政处罚)打电话给被告人杨进银要求安排卖淫女。被告人郭灿山驾驶小汽车载着杨进银、卖淫女吴姜、吴林林(均另案处理)去到粤兴旅店。杨进银带着吴姜去到8606房间找到陈新林,陈给了杨嫖资200元。杨进银从中分给陈艮良50元好处费。2013年4月13日1时许,公安人员对粤兴旅店进行检查时,在8606房当场抓获正在卖淫嫖娼的吴姜、陈新林,在旅店门口的一辆粤SXXX**黑色比亚迪小汽车内抓获杨进银、郭灿山、吴林林。当日16时许,公安人员将陈艮良抓获归案。据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定被告人陈艮良、杨进银、郭灿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在庭审中,被告人陈艮良、杨进银、郭灿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均没有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陈艮良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艮良容留卖淫行为只有2次,获利才100元,被告人陈艮良的犯罪行为次数少,获利微,且被告人陈艮良认罪态度好,是初犯,无前科,请求对被告人陈艮良从轻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陈艮良适用缓刑。被告人郭灿山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灿山构成介绍卖淫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郭灿山在本案中起从属的地位,起辅助的作用,是从犯,且认罪态度好,是初犯,无前科,请求对被告人郭灿山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陈艮良在其经营的位于东莞市石龙镇红棉三马路160粤兴旅店接到8606房一名嫖客(另案处理)的电话,要求找卖淫女。被告人陈艮良即打电话给被告人杨进银要求介绍卖淫女。后被告人杨进银叫搭客的被告人郭灿山用小汽车(粤SXXX**黑色比亚迪小汽车)接送卖淫女吴林林、“小娟”(另案处理)去到粤兴旅店8606房。嫖客挑选了卖淫女“小娟”并支付嫖资200元给被告人郭灿山。被告人郭灿山收到款项后与被告人杨进银分赃50元,100元给卖淫女,50元给被告人陈艮良50元。2013年4月13日0时许,粤兴旅店8606房间嫖客陈新林(被行政处罚)打电话给被告人杨进银要求介绍卖淫女。后被告人杨进银即联系被告人郭灿山,被告人郭灿山后驾驶小汽车(粤SXXX**黑色比亚迪小汽车)载着被告人杨进银及卖淫女吴姜、吴林林(均另作处理)去到粤兴旅店。被告人杨进银带着吴姜去到8606房间找到陈新林,陈新林给了被告人杨进银嫖资200元。被告人杨进银收取款项后与被告人陈艮良、郭灿山及卖淫女进行分赃。2013年4月13日1时许,公安人员对粤兴旅店进行检查时,在8606房当场抓获正在卖淫嫖娼的吴姜、陈新林,在旅店门口的1辆粤SXXX**黑色比亚迪小汽车内抓获被告人杨进银、郭灿山及吴林林。当日16时许,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陈艮良抓获归案。以上事实,被告人陈艮良、杨进银、郭灿山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某某林、吴姜、吴林林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人民币及小汽车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陈艮良、杨进银、郭灿山的原籍材料,说明材料,被告人陈艮良、杨进银、郭灿山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艮良、杨进银、郭灿山无视国法,被告人陈艮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杨进银、郭灿山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艮良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进银、郭灿山的行为构成犯罪,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选择有误,因被告人杨进银、郭灿山只有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没有容留他人卖淫的事实,被告人杨进银、郭灿山应构成介绍卖淫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进银、郭灿山犯容留、介绍卖淫罪,选择罪名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陈艮良、杨进银、郭灿山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艮良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陈艮良适用缓刑的建议,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不宜对被告人陈艮良适用缓刑,故辩护人的此点建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郭灿山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灿山是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郭灿山在本案中起积极的作用,并不符合从犯的条件,故辩护人的此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艮良、杨进银、郭灿山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艮良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4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杨进银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1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郭灿山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1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随案移送手机3部、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扣押在东莞市公安局石龙分局的比亚迪小汽车1辆,由扣押机关东莞市公安局石龙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柱坚人民陪审员  谢金爱人民陪审员  孔祥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佩珊附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1页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