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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民初字第01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振明诉被告长沙旺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明,长沙旺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望民初字第01656号原告朱振明,男,汉族。被告长沙旺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辉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朱振明诉被告长沙旺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朱振明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振明的申请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振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朱振明负担。审判员  蔡智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