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陈某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婺刑初字第1516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曾因赌博于2007年被行政拘留十四天。因本案于2013年6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王志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婺检刑诉(2013)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益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王志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在中国大陆通过当面邀约,电话邀约赵某、俞某、王某乙等人到澳门去赌博,并要求赵某、俞某、王某乙也叫上一些朋友一起到澳门去赌博,称其在澳门能提供吃住行,并且不需要带现金过去就能先提供筹码等服务。2011年9月18日,赵某约了郑某、徐某甲、杜某、周某,郑某约了徐某乙,俞某约了王某丙、章某、王某甲一起到澳门赌博。其中王某乙和周某最早到达澳门,赵某、郑某、徐某甲、杜某、徐某乙后到达澳门,俞某、章某、王某丙、王某甲最后到达澳门。在到达澳门之前,赵某、俞某等人提早联系了陈某甲,告诉其到澳门的人数及到达澳门相关时间。后由陈某甲分批派人到澳门入境口岸及广州接赵某等人并安排好赵某等人的吃住,之后陈某甲带赵某等人来到澳门星际赌场。陈某甲在明知赵某、周某、郑某、徐某甲、杜某、徐某乙6人合股参加赌博,俞某、章某、王某丙、王某乙4个人合股参加赌博(其中王某甲未参加赌博)的情况下,放码给赵某等6人200万筹码(筹码为放大两倍,相当于600万),放码给俞某等4人100万筹码。赌博后赵某等6人输掉港币30余万,俞某等4人赢了10万港币,陈某甲从中得到洗码费人民币8000元。赵某回到内地后按照陈某甲提供的账户,于2011年10月12日将人民币265000元汇到陈某甲使用的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381776021317账号上。2013年6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在义乌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人赵某、王某甲、俞某、王某乙、徐某甲、章某、杜某、郑某、徐某乙、周某、王某丙、陈某乙的证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短信照片,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银行卡交易明细,赵某、王某甲、俞某、王某乙、徐跃明辨认笔录,视频光盘,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王志春的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二、被告人陈某甲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愿意缴纳罚金。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10名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艳人民陪审员 姜景明人民陪审员 田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