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573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东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