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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573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东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