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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均贵与芜湖恒泰机床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609号申请执行人:王均贵,男,汉族,1984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恒泰机床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胡智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均贵与被执行人芜湖恒泰机床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鸠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鸠劳仲调字第080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文审 判 员  周光保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