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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浦东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陈建国与郑宗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国,郑宗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浦东商初字第219号原告陈建国,被告郑宗禹,原告陈建国与被告郑宗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宗禹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3月31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200元,由被告亲笔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不予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欠款20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2011年3月31日郑宗禹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郑宗禹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相一致,原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被告郑宗禹拒不到庭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不履行给付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诉请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宗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郑宗禹支付原告陈建国欠款202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5元,公告费650元,共计95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5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清良代理审判员  刘 波人民陪审员  虞秀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 记员  尤丹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