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沅民一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沅民一初字第887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3年11月13日9时整在本院凉水井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3年11月13日原告李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云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