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恭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恭民初字第406号原告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法定代表人杨艳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必军,该公司资产风险部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盘振良,该公司三江分理处主任。被告陈某某。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0元,依法减半收取81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蒙 勇审 判 员 刘国芝人民陪审员 黄纯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萨陈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