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商外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杭州美杰塑胶有限公司与杭州美胜经典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美胜经典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美杰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外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美胜经典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美杰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国祥。委托代理人:张国女。上诉人杭州美胜经典工艺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美杰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杭萧商外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杭州美胜经典工艺品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上诉人杭州美杰塑胶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国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鉴于上诉人杭州美胜经典工艺品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美胜经典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37元,由上诉人杭州美胜经典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斐审 判 员 缪 蕾代理审判员 XX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季三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