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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永林与李守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林,李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林,男,1987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守锋,男,1977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灵民二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守锋履行了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款。申请执行人刘永林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守锋交通事故责任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守锋已将(2012)灵民二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永林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提出请求,请求终结对该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灵民二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姚晓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