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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5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5176号原告王某甲,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张艳,陈小贞,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丹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张艳、被告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王某乙于2010年1月认识,于2010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并于2011年7月9日生育一女王某丙,现原告在抚养。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到安溪工作,夫妻长期分居两地,至今已经分居两年以上,未能真正建立夫妻感情。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心,从未承担家庭费用,婚生女的抚养费用大部分由原告个人承担。被告还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另被告在外工作期间,与其他女人有暧昧关系。被告种种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原告,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1月10日前支付当年18000元抚养费直至婚生女满18周岁。被告王某乙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第一,当初结婚是原告王某甲催促被告的,如今又是原告诉求离婚;第二,婚姻生活中夫妻口角争执在所难免,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时也都有受到伤害;第三,直至2012年10月份,原告与被告还在一起,并不存在分居两年的事实;第四,被告并未与其他女人存在暧昧;第五,原告称被告没有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与事实不符。在原告怀孕期间及产后工作期间,被告为了家庭积极帮助原告请假及调动工作。原告母亲去世期间,被告也从精神上及物质上都有对原告进行支持。婚生女王某丙的奶粉也都是被告家人提供。若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其父亲答应返还的聘金7万元;依法分割婚前被告给原告购买的首饰、婚生女王某丙的首饰、夫妻共同存款;婚生女王某丙由被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于2010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7月9日生育一女王某丙。2012年11月11日,原告向泉州市公安局丰泽派出所报案称其被被告殴打,泉州市公安局丰泽派出所依法向原告、被告各作询问笔录一份。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各一份及泉州市公安局丰泽派出所询问笔录两份等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因自由恋爱于2010年12月15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感情基础较好。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并于2011年7月9日生育一女王某丙,已经建立夫妻感情。虽然原告称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提供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医院门急诊病历一份、照片四张及申请本院依法向泉州市公安局丰泽派出所调取2012年11月11日询问笔录两份予以证实,但门急诊病历、照片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两份询问笔录不足以证明2012年11月11日被告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对此也予以否认。故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已经分居两年以上,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综上,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琐事争执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也表明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与被告因自由恋爱结婚并共同育有一女,家庭基础较好,只要原告与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敬老爱幼,还是能够继续维持稳定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故原告的离婚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丹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圣楠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