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行审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5)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武行审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冯建荣。被执行人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雷国胜。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土资罚(2013)2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村民住宅,对其作出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罚款598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也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不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存在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村民住宅的事实,申请执行人对该事实的认定缺乏相应的证据佐证,其作出武土资罚(2013)2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土资罚(2013)28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志宏审 判 员 周旭弘审 判 员 张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金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