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江玉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玉生,路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江玉生,沂源县人民医院职工。被执行人路长生。本院在执行江玉生与被执行人路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即本院作出的(2012)源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执字第466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员 王成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蓝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