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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江玉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玉生,路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江玉生,沂源县人民医院职工。被执行人路长生。本院在执行江玉生与被执行人路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即本院作出的(2012)源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执字第466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员  王成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蓝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