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阙守兵与徐书彪、杭州良美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守兵,徐书彪,杭州良美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阙守兵。被告徐书彪。被告杭州良美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街道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中心C座5层。负责人邵鲁扉。本院在审理原告阙守兵与被告徐书彪、杭州良美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阙守兵在接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按规定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晓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夏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