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法执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张天军申请执行尚杰、柳一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军,尚杰,柳一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374号申请人张天军,男。委托代理人尚春花,女.系张天军之妻。被申请人尚杰,男。被申请人柳一歌,女。张天军申请执行尚杰、柳一歌买卖合同偿纠纷一案,该权利人依据生效的(2013)三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6025元,本次申请执行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执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受偿案件款10000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7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