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吴伟安与胡秉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安,胡秉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328号原告:吴伟安。被告:胡秉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安与被告胡秉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收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吕美丽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晓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