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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浔民初字第3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20-01-03

案件名称

唐坤梅与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斌;唐坤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浔民初字第3347号 原告唐坤梅,女,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告唐斌,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坤梅与被告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坤梅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内交纳受理费1150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柒彩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红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