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浔民初字第3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20-01-03
案件名称
唐坤梅与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斌;唐坤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浔民初字第3347号 原告唐坤梅,女,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告唐斌,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坤梅与被告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坤梅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内交纳受理费1150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柒彩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红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