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张锦玲与苏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锦玲,苏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张锦玲,女,汉族,系中国建设银行榆林市分行职工。被执行人苏艺成,男,汉族,系榆林市牛家梁煤炭集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张锦玲与苏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1021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张锦玲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175000元,利息人民币18475元,总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3475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苏艺成承担执行费人民币4900元。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在本案立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苏艺成已履行了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锦玲以本案不需法院再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0102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慧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