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吴旭东与陈涛执行案由普通执行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吴旭东,户籍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陈涛,户籍住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涛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金22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秀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