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初字第26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商庆海与青岛北方星火通用机床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庆海,青岛北方星火通用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2647号原告商庆海。被告青岛北方星火通用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珍校。委托代理人王海龙。原告商庆海与被告青岛北方星火通用机床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因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于2013年5月27日向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委以原告诉被告劳动关系不明确为由不予受理,原告认为该决定书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继续履行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劳动争议期间的工资5000元;3、被告从用工之日起至签订劳动合同止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10000元;4、被告支付原告从2013年7月开始至该工作项目获得利润止,被告补偿原告每月2万元的劳动报酬。经本院查明,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13年3月26日签订《五轴加工中心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乙方提供五轴加工中心项目中机械图纸及系统技术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工作内容及要求1、本协议生效后七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整套开发项目中前三个月的详细工作计划明细。2、项目实施过程中,以乙方为总工程师的前提下,甲方配合于三个月内完成整机的生产安装调试。3、甲方在财务处留取该项目备用金不低于30万元。4、协议期间,乙方每年需开发新成熟产品两个以上。二、劳动报酬1、甲方向乙方每月支付5000元薪金。2、乙方所开发的系列产品待正式成功投放市场后,甲方将产品纯利润的30%支付给乙方,待所有资金回笼后进行结算。3、合作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住宿。三、违约责任协议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将产品图样转让第三方生产,如违约,将赔偿对方相应的实际损失,并终止协议。四、其他……。”该协议签订后,原告从未到被告处提供过劳动,仅在家中开展了部分工作。2013年4月2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五轴加工中心项目合作协议解除通知》,解除理由为:1、原告未能按照其所拟定的《研发工作计划》开展工作;2、通过对原告提供的12份图纸审核,确定其图纸所绘五轴加工中心与向被告描述的框架不符,从原告所发邮件内容得知,其对该项目的整体设计思路并不明确,亦不成熟;3、被告发现图纸与其原计划有很大出入时,被告处徐工多次与原告电话沟通说明情况,并要求原告到被告处进行现场沟通处理,到目前为止,仍未达到现场。原告庭审中认可收到该解除通知。本院认为,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本案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五轴加工中心项目合作协议》性质属于技术合作开发合同,双方由此所引发的纠纷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另因本院对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无管辖权,故原告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庆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纪仁峰审判员 顾 伟审判员 李 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栾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