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常春诉张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春,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常春,男,32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勇,男,34岁,农民,住双辽市。常春诉张勇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3)双郊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张勇给付申请执行人常春欠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34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