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795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彭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欧燕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员滕久元、罗德田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许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陈某某、被告彭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7月26日于生育女孩彭某甲。婚前被告便经常在外赌博,婚后,被告赌博的数额远远超过自己的承受能力,2009年被告一次性输掉2万元,2010年输掉30余万元,为躲避巨额高利贷离开怀化去东莞,在东莞躲债期间,被告不思悔改,还经常去玩赌博机。因被告嗜赌成性,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也曾给予被告多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但被告却屡教不改,让原告彻底失望。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被告承担一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彭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7月26日于生育女孩彭某甲。婚后原、被告的感情较好,只是最近原告经常在外打工,缺乏沟通,发生矛盾,原告而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辩论、陈述,本院确认,有以下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及出生证明三份,证实原、被告身份及小孩身份情况;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法庭审理笔录一份,证明本案的其他事实。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彭某某婚后感情较好,只是近段时间原、被告之间缺乏沟通双方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忠实,共同搞好夫妻关系,维护平等和睦的文明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欧 燕人民陪审员 罗德田人民陪审员 滕久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