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商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郓城县恒启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孙振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商初字第490号原告:郓城县恒启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郓城县杨庄集镇洪门厂。法定代表人:王恒启,董事长。被告:孙振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郓城县恒启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孙振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郓城县恒启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郓城县恒启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郓城县恒启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郓城县恒启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李 咸 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水清存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