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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商初字第11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王春英与丁枢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英,丁枢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商初字第1109-2号原告王春英。委托代理人高辉。被告丁枢金。委托代理人刘金亮。本院在审理王春英与丁枢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10月16日查封了被告丁枢金的汽车一辆,现该案原告已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本院认为,该案原告已撤回起诉,本院对被告丁枢金的车辆查封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丁枢金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