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商初字第11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王春英与丁枢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英,丁枢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商初字第1109-2号原告王春英。委托代理人高辉。被告丁枢金。委托代理人刘金亮。本院在审理王春英与丁枢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10月16日查封了被告丁枢金的汽车一辆,现该案原告已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本院认为,该案原告已撤回起诉,本院对被告丁枢金的车辆查封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丁枢金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