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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978号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城。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2006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2月6日登记结婚。结婚初期两人感情尚好,但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近期开始闹矛盾,被告于今年5月离家至今。原告曾努力规劝被告,力求将二人婚姻维持下去,被告却置之不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非婚生子王某乙归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赵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赵某某2006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2月6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无共同子女。原告曾于2013年6月3日到东营公安分局明月派出所报警称被告赵某某于5月16日离家出走,派出所出具报警证明。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东营市东城某小区住房1套;鲁Exx**号轿车1辆。有共同债权4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1份、证明1份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初期感情很好,婚后共同生活六年多,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离婚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敏审 判 员  王明坤人民陪审员  李佐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海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