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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孙艳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执字第782号申请人孙艳玲、王昭与被执行人张运栓、晋州市顺兴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深民一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38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运栓现在服刑,晋州市顺兴汽车运输队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第15号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重新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连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