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魏强与虞友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强,虞友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357号原告魏强。被告虞友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强与被告虞友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强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庭外和解期间自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强负担。审判员 田 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培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