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民二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原告左政文与被告黄河、樊忠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政文,黄河,樊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二初字第786号原告左政文。委托代理人黄胜红,男,1977年10月29日生,汉族,资兴市人,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黄河。被告樊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政文与被告黄河、樊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左政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发钢 百度搜索“”